当今全球汽车法规(包括摩托车)基本为两大体系,即美国和欧洲体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欧洲法规,我国的摩托车标准体系和国际接轨的主要目标就是尽量等同或等效采用欧洲相应的法规。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Ⅲ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Ⅲ阶段)》标准,相当于欧洲2006年实施的欧Ⅲ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法规。标准制订结合我国摩托车产品结构特点和道路情况,力求规定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和试验方法合理有效、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达到降低我国摩托车有害气体排放的目的,尽量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力求取得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同时体现科学实用的原则,以充分的科学数据为依据,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在控制我国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同时,达到提高我国摩托车技术水平、加快与国际水平接轨和促进我国摩托车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目的。
在此之前,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联合发布了《GB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和《GB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等两项国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力度相当于欧洲1999年实施的欧Ⅰ和2003年实施的欧Ⅱ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法规,第Ⅰ阶段已于2003年1月1日、第Ⅱ阶段分别于2004年1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