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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牙膏含漂白成分被曝光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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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媒体5月8日通过学校实验室试验和采访专家,指出美白牙膏中可能含有亚硫酸盐、过氧化氢等漂白剂成分,引发社会关注。新华社记者连续多天采访了解到,尽管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允许存在亚硫酸盐、过氧化氢成分,但这些成分的含量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迫切需要一个权威的检测结果,以尽快化解消费者心中的层层疑虑。

  “美白牙膏含有漂白成分”之说引发关注 

  广西一家媒体记者采购了中华、高露洁、黑妹、佳洁士、黑人、立白等6个品牌的美白牙膏,在某大学实验室内用碘溶液、稀硫酸和淀粉调制出来的溶液作测试剂,结果6种牙膏均使测试剂褪色,由此得出牙膏中或多或少含有漂白剂成分,并推断这种漂白物质是一种亚硫酸盐或者类似的物质。 

  此外,报道还称有专家提出美白牙膏中含有美白剂的成分,其中过氧化氢对牙齿本身有一定伤害。报道引发消费者对美白牙膏成分及其安全性的普遍关注。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在5月3日的说明中对这种试验方法提出了质疑:使用碘溶液、稀硫酸和淀粉做测试剂,测试美白牙膏成分的方法,从科学原理上讲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很多因素和物质都可以改变该溶液的颜色,比如PH值的改变以及原料维生素C等。 

  协会方面表示,针对这一问题的实验结果表明,牙膏中添加的香精、发泡剂都会使该溶液褪色,而且很多食品比如柠檬、果汁、vc、茶叶也可以使该溶液褪色。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首先该方法不是牙膏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其规范性与准确性有待探讨;其次牙膏中的氧化性物质都可以使该试验中的试剂褪色,如维生素C等,检测结果不具唯一性。因此媒体通过上述实验室的试验方法来验证牙膏成分的参考性和合理性有待进行更严谨的科学论证。 

  亚硫酸盐、过氧化氢成分是否允许存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目前我国牙膏用原料执行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其中相关成分具体规定如下: 

  GB 22115-2008中表4 牙膏组分中限用组分第18栏中规定:当牙膏含有过氧化氢时,应在牙膏标签上注明牙膏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3.0%(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当牙膏中过氧化氢浓度 

  3.0%(以存在或释放的H2O2计),产品质量责任者应提供产品安全的相关数据;牙膏中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钠盐类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以游离SO2计)。 

  另外,在GB 22115-2008中表5 牙膏中许用防腐剂第28栏“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钠盐类”规定:牙膏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以游离SO2计)。 

  但记者注意到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5月3日《关于牙膏中美白成分安全性的说明》提到:“亚硫酸盐实际上是强制性国标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中明确的禁用物质。” 

  对此,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解释称:GB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中对亚硫酸盐的表述并无冲突。根据该标准的规定,亚硫酸盐不能作为组分(即行业中通常说的活性成分)添加,但是可以作为防腐剂添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采访回复中表示,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对亚硫酸盐、过氧化氢的使用限量和限制都有明确详细的要求,这两种成分按标准规定是允许存在的,普通消费者在合理正常使用合格牙膏的情况下理应不会对人体牙齿造成危害。 

  我们的美白牙膏还安全吗? 

  记者了解到,亚硫酸盐是一类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漂白、防腐、抗菌等作用。人体摄入少量亚硫酸盐时不会有明显危害,但1天摄入4克至6克可能造成胃肠障碍并引起腹泻,若慢性中毒则可引起头疼,肾脏障碍,红血球和血红蛋白减少等症状。过氧化氢的水溶液俗称双氧水,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氧化作用,吞食有害,对眼睛有严重伤害。 

  如今市面上的美白牙膏林林总总,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统计美白牙膏在我国占约30%的市场份额。即使牙膏中允许存在亚硫酸盐、过氧化氢成分,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最大疑问还在于我们的美白牙膏还安全吗?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称,此次事件发生后,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已对产品中的过氧化氢进行了检测,含量均符合标准要求;而亚硫酸盐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近期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已经会同广州市质检院积极研究制定亚硫酸盐在牙膏中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 

  美白牙膏的这些成分含量究竟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人体有无危害,相关职能部门却仍然意见不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处处长胡振洲告诉记者:由于这些牙膏产品的生产企业都不在广西,目前广西质监无法从企业生产领域进行监管;若市场上的美白牙膏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也应该由工商部门进行抽样送检、发布结果并采取措施。 

  广西壮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徐可告诉记者,判定某一特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目前多采用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消费者自行购买送检得出的结果都不具备科学性和说服力。 

  “目前只是媒体质疑较多,截至目前我们既没有接到消费者关于美白牙膏问题的投诉,也没有接到上级要求抽样送检的指令。眼下我们就是密切关注并畅通投诉渠道,并加强与其他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徐可说,“牙膏生产才是源头,实际上到今天,这次事件最缺的就是一个权威的检测结果。”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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