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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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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被群众投诉两次并查实;给肉注水、注胶;经营过期变质食品……食品企业从事这些非法行为都将被列入到辽宁食品企业的“黑名单”内。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并被曝光,为期将持续一年时间,这些企业还将在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从今日起,辽宁省正式开始实施《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制度》中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下列不良行为,要被列入“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群众投诉、举报且内容查实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及伪劣食品的。

  合法企业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各级监管部门可将每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旅游食品保障及行业扶持等政策挂钩。

作者:佚名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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