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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出台细则规范海洋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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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8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细则》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建立海洋标准化三级管理制度体系夯实基础。

  《细则》明确,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以海洋标准化规划及标准体系为依据,一般采取集中立项申报、审查和分批下达年度计划的方式实施。管理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的申报。申报标准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行标准相协调;
  • 符合海洋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具有海洋工作应用实践经验,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 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验证,技术先进、成熟可行;
  • 基本可在2年内完成标准项目制修订。

  对海洋标准的审批和发布,《细则》规定,海洋国家标准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海洋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审批、编号和发布公告。海洋行业标准发布后,由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组织海标委在有关网站及时公开海洋行业标准题录信息和制修订等信息,推动海洋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对于海洋标准的复审,《细则》规定,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包括:标准继续有效、修订、转化或者废止。管理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海洋标准的复审,海标委组织分委会承担复审具体工作,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海洋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 海洋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
  • 海洋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对规范海洋工作、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 海洋标准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承担复审具体工作的分委会秘书处应于复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海洋标准复审意见,经海标委审查后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业务部门意见。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发布。确认已无存在必要的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根据《细则》,管理部门组织海标委于每年6月和12月检查全部海洋标准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半年内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根据项目进展中的主要问题,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海标委及分委会对超期在研项目、长期无进展项目以及需调整的项目及时开展评估。对经评估仍执行不力的项目,管理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单位,或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予以通报。

作者: 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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