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等。其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备受关注,做了多项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草案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企业不守召回规定可令其停业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有关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
【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食品安全法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