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调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突出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
此前,对原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同时,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