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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建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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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事后扑火”的现状,《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以此来防范潜在的风险。

  有专家评论,风险监测的引入,证明有关部门意识到了食品安全是一个事前干预问题,食品安全理应预防式监管,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表示政府把食品安全管理终于建立在了科学的基础上,而不是行政的基础上。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相关职权部门要专门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相关部门则需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监测方案。

  此外,还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门的食品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监管部门还要根据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即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同时,按照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政府负责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而企业则负责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仅是政府监管的基础,还被广泛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领域,比如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等。

  为此,专家们建议,必须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比如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程序科学。

  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与权力部门的直接法律监督相比,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间接法律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的特点。

  现实生活中,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不能完全奏效。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会逃过监管部门的检查,却难逃人民群众的慧眼。

  因此,《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以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学法用法,学会行使监督权。

  专家解读认为,《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三项重要权利:

  一是举报权。《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如果消费者在举报时受到推诿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监管部门。

  专家提醒说,举报和检举、控告等概念有别,它一般用于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该信息一般有待证实,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

  投诉举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二是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三是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四是要尽可能详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用电话或信函举报时,最好不要匿名。

  二是知情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由卫生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三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食品安全法》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原则,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并及时追究处理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谨慎索取“十倍赔偿”

  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这可谓是一大亮点,让消费者和违法商家心中都有了数。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认为,十倍赔偿的处罚力度,让《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对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如果企业确实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伤害,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这种企业即使破产也比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好。

  然而,消费者要能获得十倍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十倍赔偿’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而难点也就在这‘明知’的概念上。”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直言,在他手上,半个月以来没有一件食品投诉是消费者从商家那里获得了十倍赔偿。与此同时,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一组数据也显示,在新法实施半月之后,该协会所受理的数十起食品质量的投诉中,近九成的消费者未获十倍赔偿。

  原来,《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十倍赔偿,但有一些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果是生产单位索取十倍赔偿比较简单,但如果是销售单位如超市、商场等,则必须符合“明知”的条件。

  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的许明副处长表示,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许明表示,按照他的理解,商家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

  “免检制度”终废止

  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终于让在中国大地驰骋了近十年的“免检制度”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

  产品免检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直至1999年,免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启动。当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产品免检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应该说,免检制度推出之初确实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同时,免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但事实证明,免检制度纵容了企业的玩忽职守,以至于最终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多个家庭的灾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知名律师周泽对此评论道:“国家免检制度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生产行业,每天都要入口的产品如何可以免于检查?免检要求企业每年上报一次自检的情况,但企业会把自己存在的问题报告给有监管职责的政府吗?”

  更重要的是,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领域,没有什么产品是可以免检的。

  让食品回归“朴素”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添加剂做了规范,从无害转变到了必要,即以前是无害就可以添加,现在是有必要才能添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信春鹰表示,中国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对于什么样的添加剂才可以添加到食品里面,信春鹰明确国家对此将制定出目录,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另外,使用了什么样的添加剂,用了多少,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保健食品既不如药品管理如此严格,又看似比食品“技高一筹”,因此不仅长期受到老百姓的爱戴,也钻了不少法律的空子,行业水平参差不齐。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针对这种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写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国家有关部门也声称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对于食品召回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冀玮表示,食品召回不是简单地把食品收回来,政府可能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召回的时限、程序。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产品原封退回,商家应该退款。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产品,对于消费者应有赔偿义务。

  名人代言食品“轻松”不再

  商家让名人代言产品是广告界常有的策略,但今后名人代言产品不会像原先那样只管收钱,不懂产品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作者:佚名 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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