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8日,美国对1996年的《食品质量保护法案》(FQPA)中的《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案》(FIFRA)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要求对杀虫剂的注册进行周期性的审议,以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杀虫剂能够继续符合有关注册的法定标准。《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的第3(g)项规定,环保署(EPA)制定关于进行注册审议的程序法规,而且这些法规的目标应当是环保署以15年为一个周期对杀虫剂的注册进行审议。本提案叙述了环保署所提议的注册审议程序的方法。该法规提案旨在使用适合于公众参与并且具有有效透明度的程序,以确保对杀虫剂的审议可连续进行。生效日期待定。